(2016)冀0102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永刚与李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刚,李大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48号原告张永刚。被告李大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刚与被告李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刚撤回起诉。诉讼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张永刚负担。审判员 郝巧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