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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永刚与李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刚,李大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48号原告张永刚。被告李大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刚与被告李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刚撤回起诉。诉讼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张永刚负担。审判员  郝巧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