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贾树海与张立敏、董立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树海,董立民,张立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22民初281号原告:贾树海,住所地靖宇县。被告:董立民,住所地靖宇县。被告:张立敏,住所地靖宇县。原告贾树海与被告董立民、张立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于2014年4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树海、被告董立民、张立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6年2月5日16时17分,董立民驾驶×××号中型普通客车行驶靖宇县一中门前路段处与盛建军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号小型轿车失控后与相对方原告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号小型轿车失控后又与×××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靖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2016501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立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4606.8元。二被告辩称,同意赔偿原告4606.8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16时17分,董立民驾驶×××号中型普通客车行驶靖宇县一中门前路段处与盛建军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号小型轿车失控后与相对方原告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号小型轿车失控后又与×××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靖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2016501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立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靖宇县鹏艺汽车钣金维修中心修车22天。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当中付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立民、张立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支付原告误工费4606.8元。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树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