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海涛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刑初58号公诉机关安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涛,政治面貌群众。2011年8月2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2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安达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1月1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日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刑事拘留,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安检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新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被告人王海涛在安达市铁西天桥西侧的市场内见到一个新疆人摆地摊卖猎枪,于是以600元的价格购买后藏匿于家中。2015年12月20日,安达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吸毒人员王海涛时,在其家中将猎枪搜出。经鉴定,该枪系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海涛系累犯。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公安机关的工作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枪支收缴单回执,被告人王海涛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处刑的刑事判决书;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有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的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海涛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海涛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海涛能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海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这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曲艳春审 判 员 闫 明人民陪审员 周斌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萍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