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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与马鞍山山鹰纸箱纸品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马鞍山山鹰纸箱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104号原告: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负责人:李爱华。委托代理人:周玉青,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山鹰纸箱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马鞍山山鹰纸箱纸品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山鹰纸箱纸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赵作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丹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