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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与苏智庆罚金2016执402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智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智庆,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智庆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震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智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苏智庆伙同同案人“叼毛”将被害人张某从广州火车站广场挟至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亚哥花园路边绿化带后,二人先以箍颈、打耳光等暴力手段压制被害人张某的反抗(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由被告人苏智庆强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随后又抢走被害人张某随身携带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元及火车票、银行卡等物品),二人分赃后逃离现场。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苏智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随案提交了被害人张某案发时所穿的内裤的照片,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苏智庆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夺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分别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智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智庆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智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苏智庆伙同同案人“叼毛”将被害人张某从广州火车站广场挟至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亚哥花园路边绿化带后,二人先以箍颈、打耳光等暴力手段压制被害人张某的反抗(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由被告人苏智庆强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交行为,随后又抢走被害人张某随身携带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元及火车票、银行卡等物品),二人分赃后逃离现场。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苏智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智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流花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破案告知书,被害人内裤的照片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张某被强奸案物证的说明,被告人苏智庆身体的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苏智庆指认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被害人张某的门诊病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越公(司)鉴(伤)字[2015]2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DNA)字[2015]259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朱某、黄某丙的证言,户籍材料,苏智庆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智庆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行夺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被告人苏智庆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智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苏智庆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智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苏智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闵琦媛人民陪审员  区美琪人民陪审员  黄小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思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