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原告闵某诉被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354号原告闵某,女,2004年5月2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法定代理人邓某,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系闵某之母。委托代理人马洪波,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路80号。法定代表人黎泽元,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诉被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依法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钱家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