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渭商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461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与苏州曦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严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石塑粉有限公司,苏州曦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严银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渭商初字第00461号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七路268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为民,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曦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庄基村吴开路。法定代表人严刚。被告严银龙,男,1959年5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曦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严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曦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严银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42元,由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丽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晓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