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陆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刑初1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9日7时9分许,被告人陆某驾驶粤09250**方向盘式拖拉机,途径本县钟管镇东坝兜村周家墩路段时,与陈某驾驶浙E×××××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浙E×××××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马子桂受轻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德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陆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陆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陈某家属人民币66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陈某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接警单、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资料、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病历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民事调解书、承诺书、抓获经过、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伤势照片、尸体照片、车辆照片、抽血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陆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家属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筱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芳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