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吕隆元与吕恩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隆元,吕恩钊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348号原告吕隆元,男,1959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恩钊,男,1952年出生,汉族,退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隆元与被告吕恩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隆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隆元负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