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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吕隆元与吕恩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隆元,吕恩钊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348号原告吕隆元,男,1959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恩钊,男,1952年出生,汉族,退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隆元与被告吕恩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隆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隆元负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