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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春梅与李俊莲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梅,李俊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161号申请人刘春梅,女,汉族,1980年3月19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被申请人李俊莲,女,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人刘春梅因与被申请人李俊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6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俊莲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佳苑小区A区1号楼26号车库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李凤清的车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春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俊莲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佳苑小区A区1号楼26号车库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李凤清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悦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