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海臣与刘俊平、河北文汇达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臣,刘俊平,河北文汇达印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田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臣。被执行人:刘俊平。被执行人:河北文汇达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立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素霞。关于王海臣申请执行刘俊平、河北文汇达印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田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市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案件尽快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了(2016)冀04执监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市执字第0018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志强执行员 康全来执行员 张荣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