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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朴相吉与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相吉,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74号申请执行人朴相吉,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现住延吉。被执行人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哲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42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本金45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5元、保全费3020元、申请执行费6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延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局有棚户区改造抵押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延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局在吉林银行延吉公园支行中的存款467625元扣划至延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吉林银行延吉天池路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