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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太仓市至诚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鑫雄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至诚门窗有限公司,江苏鑫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1564号原告太仓市至诚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贻清,总经理。被告江苏鑫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振雄,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上列原、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至诚门窗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至诚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仓市至诚门窗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