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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4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仁举与孙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举,孙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4221号原告陈仁举。被告孙惠勇。原告陈仁举与被告孙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春香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仁举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陈仁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芝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