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4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4民初300号原告高某,男,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程度。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袁少宁人民陪审员 吴永锋人民陪审员 马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党瑜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