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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4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4民初300号原告高某,男,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程度。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袁少宁人民陪审员  吴永锋人民陪审员  马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党瑜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