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终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8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华润集团华润雪花啤酒滨州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琪,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无业。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4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兴民审 判 员 陈吉忠代理审判员 张婷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京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