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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高勇刑事罚金终本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244号被执行人:高勇,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高勇刑事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霍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二庭于2016年2月25日移送立案执行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交通、房地产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霍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7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谢玉章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传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