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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胡立祥与陈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祥,陈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260号原告:胡立祥,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02196702134012,住衢州市柯城区斗潭1幢3单元611室。被告:陈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立祥诉被告陈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立祥于2016年4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胡立祥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童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高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