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珂与严文品、陈照雄、泉州市丰泽区品尚足浴城、张顺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珂,严文品,陈照雄,泉州市丰泽区品尚足浴城,张顺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014号原告林珂,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严文品,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照雄,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泉州市丰泽区品尚足浴城,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照雄,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顺位,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林珂与被告严文品、陈照雄、泉州市丰泽区品尚足浴城、张顺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晓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