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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陈村花城管理处与许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陈村花城管理处,许洋,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陈村花城管理处,许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565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陈村花城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李长江。委托代理人梁诗霖,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叶艺虹,系公司员工。被告许洋,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陈村花城管理处(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诉被告许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国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诗霖、叶艺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碧桂园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碧桂××××××××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须按每月360.6元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被告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费的千分之五交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从2013年12月起一直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合理理由拒交所欠物业服务费。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12月计算至2016年1月的物业服务费9375.60元(按该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180.3㎡,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算,每月物业费为360.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每月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为标准,暂计至2016年2月29日为18252.5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许洋未答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碧桂花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入住登记表,证明原被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为业主已经办理入住;3.欠费明细表、缴费通知书,证明被告的欠费情况且原告已经进行催收。本院向被告许洋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被告许洋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4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碧桂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原告负责许洋位于碧桂××××××××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的建筑面积为180.3平方米,每月物业管理费为360.6元。被告许洋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物业服务费。若许洋不按约定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原告有权要求许洋限期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追缴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许洋自2013年12月起欠交物业管理费,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经核准企业名称由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村花城管理处变更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陈村花城管理处。本院认为,原告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有权按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应物业管理费。被告作为碧桂花城翠湖畔三区三街38幢601号房的业主,依法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因被告欠交物业管理费,故原告请求被告交纳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到期的物业管理费9375.6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应付款项的日千分之五,该标准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欠款总额的30%,即2812.68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许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洋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陈村花城管理处支付物业管理费9375.60元(物业管理费已经计算至2016年1月份)及违约金2812.68元;二、驳回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陈村花城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7.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国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致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