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409号原告:吕某某,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被告:马某某,女,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和平,重庆市荣昌区荣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国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