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与庞伟杰、庞营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庞伟杰,庞营杰,庞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留厂,任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建春,任该行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吴继丰,任该行经理。被执行人庞伟杰。被执行人庞营杰。被执行人庞玉兵,村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庞伟杰、庞营杰、庞玉兵发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判员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