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邱乾康、徐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邱乾康,徐彩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285号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219110-9)。住所地:宁波市江北清湖路175号2层。法定代表人:余海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乾康,男,195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员,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徐彩平,女,汉族,1951年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员,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邱乾康、徐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斌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蒋盛吉?PAGE?2??PAGE?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