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2016)浙0381民初173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亿利自选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73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强。委托代理人张磊(特别授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亿利自选商店。经营者周星仑。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亿利自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舜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