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凤荣与佟德海、李丙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荣,佟德海,李丙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410号原告:张凤荣,女,蒙古族,住址: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佟德海,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丙占,男,出生年月不详,满族,个体,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前堡村。原告张凤荣诉被告佟德海、李丙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免收500元,由原告负担175元。代理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