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825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喀左县南哨镇。被告:张某某,男,住喀左县南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