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马书超与杭州鼎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超,杭州鼎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斌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376号原告马书超。委托代理人王宏兵。被告杭州鼎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星。第三人周斌。委托代理人袁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书超与被告杭州鼎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院裁定转入普通程序。本院通知原告马书超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马书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元,本院退还人民币950元。审 判 长 陈 兵代理审判员 吴 霞人民陪审员 吴明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