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11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綦天杰与抚顺市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天杰,抚顺市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399号原告綦天杰,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抚顺市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綦天杰诉被告抚顺市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綦天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天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綦天杰负担。审判员 李润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夏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