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4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童亚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童亚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154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负责人:程利,该行行长。特别委托代理人陆九生(农商行黔江支行职工),男,生于1970年,土家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童亚东,男,生于1956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农商行黔江支行诉被告童亚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童亚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黔江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