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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宁夏远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马耀军、周吉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远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耀军,周吉莲,周吉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4民初1023号原告宁夏远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华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权,男,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马耀军,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周吉莲,女,1974年5月3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周吉东,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宁夏远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耀军、周吉莲、周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海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文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耀军、周吉莲、周吉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马耀军、周吉莲系夫妻。2015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马耀军、周吉东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马耀军购买原告宁C×××××号东风牌货车一辆,价格281800元,首付款106300元,下剩175500元在2年内付清,被告周吉东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车辆交付被告马耀军。被告马耀军先后支付原告首付款106300元、分期车款24000元。截止2016年1月10日,被告拖欠原告购车款40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马耀军、周吉莲支付原告购车款40000元、违约金49033元(281800元×1‰×174天);二、被告周吉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马耀军、周吉莲、周吉东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马耀军、周吉莲系夫妻。2015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马耀军、周吉东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马耀军购买原告宁C×××××号东风牌货车一辆,价格281800元,首付款106300元,下剩175500元2年内付清,第一年度自2015年6月起每月10日支付8000元,第二年度每月10日前支付6600元;被告周吉东对上述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车款、违约金、事故赔偿金等;马耀军不能按时支付车款,每逾期一日承担购车款总额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上述车辆交付了被告马耀军。原告自认被告马耀军支付首付款106300元、分期购车款24000元,截止2016年1月10日尚欠到期购车款40000元(8000元∕月×8个月-24000元),起诉后,被告马耀军又于2016年2月26日支付原告购车款8000元,原告将该8000元冲抵了2016年2月份应还购车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还款协议、还款记录、被告马耀军、周吉莲的结婚证在案为凭,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马耀军、周吉东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自认被告马耀军支付首付款106300元、分期购车款24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耀军还应支付所欠原告2016年2月10日前的购车款40000元(8000元∕月×8个月-24000元)。被告马耀军未按约定支付购车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按40000元的20%支持违约金8000元。被告周吉莲与马耀军系夫妻,涉案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周吉莲应与被告马耀军对上述购车款及违约金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周吉东对上述款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原告的主张未超过保证期间,故被告周吉东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耀军、周吉莲追偿。被告马耀军、周吉莲、周吉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耀军、周吉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远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40000元,承担违约金8000元;二、被告周吉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耀军、周吉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被告马耀军、周吉莲、周吉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博怡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