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金文登与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登,陈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437号原告:金文登,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陈磊,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文登与被告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文登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文登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文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文登负担。审判员 黄炳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纯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