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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金文登与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登,陈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437号原告:金文登,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陈磊,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文登与被告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文登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文登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文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文登负担。审判员  黄炳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纯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