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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景占与方海清、娄汝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占,方海清,娄汝正,管小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20号原告:王景占,农民。被告:方海清,农民。被告:娄汝正,农民。被告:管小白,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王景占与被告方海清、娄汝正、管小白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方海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为遵化市,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不应由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系在遵化市金万城采石厂安装彩钢板期间受伤,本案侵权行为地为遵化市,原告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方海清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遵化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