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李敬峰与胡民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峰,胡民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李敬峰。被执行人胡民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民乐银行存款680,000.00元或查封相应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亮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