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与戴建鑫、戴志斌、戴伟国土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戴建鑫,戴志斌,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04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住址湘潭市北二环国土交易大厦。法定代表人胡建凯,局长。被执行人戴建鑫,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戴志斌,女,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戴伟,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潭国土资法监字(2015)82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申请书副本、案件受理通知书、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听证申请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7日以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审 判 长 涂立宏审 判 员 陈 璐审 判 员 杨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栎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