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3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赵某某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381号原告范某某,男。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范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