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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3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赵某某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381号原告范某某,男。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范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