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熊某与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曾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377号原告熊某,武汉市华新模具厂职工。被告曾某,武钢冷轧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钱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