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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熊某与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曾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377号原告熊某,武汉市华新模具厂职工。被告曾某,武钢冷轧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钱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