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特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韩某某、孙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某某,孙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199号申请人韩某某。被申请人孙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某某与被申请人孙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韩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韩某某撤回对被申请人孙某某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韩某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康玉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