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志珍与覃业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珍,覃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66号申请执行人陈志珍,农民。被执行人覃业林,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陆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覃业林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0)陆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业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覃业林的存款2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良彬审 判 员 庞 婕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