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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志珍与覃业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珍,覃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66号申请执行人陈志珍,农民。被执行人覃业林,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陆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覃业林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0)陆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业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覃业林的存款2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良彬审 判 员  庞 婕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