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执1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马运欧申请执行徐子琼、张彦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运欧,徐子琼,张彦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执1282-4号申请执行人马运欧,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3日,住四川省乐至县。被执行人徐子琼,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25日,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张彦青,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14日,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简阳民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马运欧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住房一套(,现申请执行人马运欧申请解除其用于担保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运欧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住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