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舜昌与张为河、张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舜昌,张为河,张培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134号原告张舜昌,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为河,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培阳,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舜昌与被告张为河、张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舜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舜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张舜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熹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