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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32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甲(又名王某某乙),(原小肥羊饭店北)。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到深泽县公安局调查,深泽县没有王某某甲此人,原告称王某某甲又名王某某乙,按原告提供的王某某乙的身份信息查询,王某某乙没有曾用名,现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