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32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甲(又名王某某乙),(原小肥羊饭店北)。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到深泽县公安局调查,深泽县没有王某某甲此人,原告称王某某甲又名王某某乙,按原告提供的王某某乙的身份信息查询,王某某乙没有曾用名,现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