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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彭正刚与李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正刚,李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114号申请执行人彭正刚。被执行人李彪。申请执行人彭正刚与被执行人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1月9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576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彪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彪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彪应继续履行(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立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