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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卓军杰、郑美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军杰,郑美芬,郑满国,王伟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02071号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中山路27号。法定代表人:周国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应成杰,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卓军杰。被告:郑美芬。被告:郑满国。被告:王伟英,1963年7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卓军杰、郑美芬、郑满国、王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卓军杰、郑美芬、郑满国、王伟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卓军杰、郑美芬、郑满国、王伟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1545元,由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红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益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