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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许柏林与宁波市海曙龙杰智能化设备有限公司、袁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柏林,宁波市海曙龙杰智能化设备有限公司,袁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674号原告:许柏林,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杨始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海曙龙杰智能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9号508室。法定代表人:严友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培尔,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栋斌,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斌,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何瀚波,巴中市巴州区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北路1200号。代表人:乐惠民,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杨培尔,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栋斌,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柏林与被告宁波市海曙龙杰智能化设备有限公司、袁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柏林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柏林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许柏林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柏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柏林负担。审 判 员 徐力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