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邓法民初字第02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书保与郑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保,郑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02740号原告:刘书保,男,生于1964年12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曾德奇,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铮,男,生于1985年12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保诉被告郑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保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书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书保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先代理审判员  邓亚玲人民陪审员  谷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喻其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