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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民初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俊平与李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平,李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3民初第413号原告王俊平(曾用名王老四),自由职业。被告李旗国,云梦县一中后勤部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平诉被告李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平与被告李旗国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王俊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俊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