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3民初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俊平与李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平,李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3民初第413号原告王俊平(曾用名王老四),自由职业。被告李旗国,云梦县一中后勤部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平诉被告李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平与被告李旗国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王俊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俊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