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谭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刑初26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6年1月28日主动到案,并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江宁、李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同其朋友XX(另案处理)上山打猎时,看见XX有一支用射钉枪改装的火药枪,遂让“XX”将该枪送给自己。被告人谭某某得到该枪后,于2015年11月的一天和刘某一起用该枪上山打猎,后将枪放在李某某的宝马车上。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谭某某将宝马车停在XX镇,在车上睡觉时,被李某某等人发现,人和车一起被李某某等人带走。李某某等人将被告人谭某某放置在车内的枪转移到车牌为渝BX**轿车的后备箱中。公安机关解救被告人谭某某时,在XX酒店停车场停放的渝BX**轿车后备箱中将该枪查获。2015年12月18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枪支。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谭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枪支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李某某、甘某某、廖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枪支性能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枪支予以没收。(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开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俊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