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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4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秀丽与于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丽,于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172号原告张秀丽。委托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德伟。原告张秀丽与被告于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秀丽对被告于德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晓敏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少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