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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4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福建日报社与厦门七武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日报社,厦门七武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4270号原告福建日报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号。法定代表人蔡小伟,党组书记、社长。委托代理人XX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进,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七武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霞溪路45号之三125室。法定代表人吴锦添。本院在受理原告福建日报社因与被告厦门七武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武海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七武海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侵权行为地在福��日报社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地福州市,应由福州市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七武海公司的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因此,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告福建日报社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厦门七武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被告厦门七武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