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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高鹏程,付必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鹏程,付必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鹏程,男。委托代理人:高懿,男,。委托代理人:张启良,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必贵,男。委托代理人:岳重友,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高鹏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鹏程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懿、张启良,被上诉人付必贵及其委托人理人岳重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费14970元,退还上诉人高鹏程。审 判 长  丁照明审 判 员  任宝君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任 杰 关注公众号“”